Sunday, October 28, 2012

修改基本法解決「雙非」是本末倒置

修改基本法解決「雙非」是本末倒置

《文匯報》
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昨天表示,不贊成修改基 本法去解決「雙非」問題。事實上,人大常委會1999年釋法時已 清楚說明,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就是父母均非港人而在本港出生的兒童並無居港權。既然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清楚,就不存在修改基本法的問題。徹底解決「雙非」孕婦 湧港產子的問題,最可行的辦法是兩個:一是終審法院在日後新案件的審判中,推翻「莊豐源案」裁決的解釋;二是通過人大常委會釋法,進一步澄清父母均非港人 而在本港出生的兒童並無居港權,消除「雙非」孕婦湧港產子的誘因。
父母均非港人而在本港出生的兒 童並無居港權,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1996年8月10日籌委會通過了 《關於實施香港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的意見》,明確提出該條該款第(1)項規定的「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是指父母雙方或一方合法定居在香港期間所生 子女,不包括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在香港臨時居留的人在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 1999年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香港基本法第22條第4款和第24條第2款第(3)項的解釋》,這是針對港人在內地出生的子女是否有居港權 的解釋。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擔心對「雙非」問題產生誤解,因此在該釋法中還指出:「本解釋所闡明的立法原意以及香港基本法第24條第2款其他各項的立法 原意,已體現在1996年8月10日全國人大香港特區籌委會通過的《關於實施香港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的意見》中。」由此可見,人大釋法已確認父母均非港 人而在本港出生的兒童並無居港權,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在「莊豐源案」判決翌日,全國人大法工委發言人公開指出「該判決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有不盡一致 之處」。可見,人大1999年釋法,已就「雙非」問題闡明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在法理上就不必修改基本法。如在「雙非」問題上修改基本法,是要求全國人大為 終院的錯誤判決承擔責任,這不僅違反憲制倫理,而且對基本法的權威性,對「一國兩制」的實踐,都可能產生巨大負面影響。
內 地「雙非」孕婦湧港產子,根源是公民黨在2001年策動「莊豐源案」,終院判決入境例違反《基本 法》原意,導致「雙非」孕婦在港產子擁有居港權。因此,造成近日「雙非」問題的嚴峻局面,責任不在基本法。近日多個政黨及團體先後遊行及簽名行動,反對 「雙非」孕婦湧港,反對的焦點應對準公民黨,才能夠激濁揚清,辨明是非。許多社會人士和法律專家都認為,「雙非」內地孕婦湧港產子是法律問題,應從法律層 面予以解決。他們建議由終院主動糾錯或通過人大「釋法」,徹底解決問題。這些意見,值得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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