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October 31, 2012

公民黨挑戰全國人大憲制地位

http://gitzelgiuyuesaohk.wordpress.com/2012/03/15/%E4%B8%AD%E5%A4%AE%E5%87%BA%E6%89%8B%E9%98%BB%E5%85%A7%E5%9C%B0%E5%AD%95%E5%A9%A6%E8%A1%9D%E9%97%9C



■余若薇和梁家傑企圖將責任推卸到「個人遊」身上。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平理)公民黨2001年策動「莊豐源案」,為「雙非」孕婦來港產子潮埋下伏筆,對本港醫院的婦產科、兒科、母嬰健康院以至未來的人口政策和社會福利造成嚴重影響,並引發了香港人與內地人的矛盾,煽動兩地同胞互相仇恨,造成分化香港人與內地人的惡果。明明公民黨是種下「雙非」湧港禍根的始作俑者,卻賊喊捉賊,竟將責任推卸到2003年實施的「個人遊」政策之上,並主張全國人大修改基本法替公民黨的錯誤承擔責任。不少香港各界人士指出,公民黨引發內地「雙非」孕婦湧港難辭其咎,市民眼睛雪亮,自看得清楚。 

內地「雙非」孕婦湧港問題越趨嚴重,令香港人與內地人在文化上差異之外,再產生資源分配的爭議和矛盾。追究根源,內地「雙非」孕婦湧港產子 ,源於2001年7月公民黨策動的「莊豐源案」,令父母皆非港人者,只要在香港出生,就可以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權。故公民黨是惹起大批內地「雙非」孕婦湧港的「元兇」。

實際上,香港回歸以來,公民黨多次利用司法覆核製造「居港權案」。1999年1月29日的「吳嘉玲案」,是回歸後第一個居港權案,終院裁定港人所有內地子女可享有居港權。代表吳嘉玲一方的是大狀張健利、郭瑞熙、戴啟思。張健利是公民黨核心成員,戴啟思和郭瑞熙與公民黨關係友好。 

公民黨處心積慮策動「莊豐源案」
為化解吳嘉玲案可能釀成160多萬內地移民湧港的嚴重危機,1999年5月18日特區政府提請人大釋法。1999年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香港基本法第22條第4款和第24條第2款第(3)項的解釋》,人大在該釋法中還指出:「本解釋所闡明的立法原意以及香港基本法第24條第2款其他各項的立法原意,已體現在1996年8月10日全國人大香港特區籌委會通過的《關於實施香港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的意見》中。」籌委會的《意見》提出,「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是指父母雙方或一方合法定居在香港期間所生子女,不包括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在香港臨時居留的人在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 
公民黨挑戰全國人大憲制地位
當時,公民黨的一眾大狀竭力反對人大釋法,發起所謂「黑衣遊行」,演出一幕挑戰全國人大憲制地位的鬧劇,公民黨大狀叫囂「英國的法治已死」,攻擊人大釋法「動搖香港百年來的法治基礎」,「產生災難性後果」。他們形容人大釋法有如原子彈,指特首尋求人大釋法是「沒有廉恥」。到了2001年7月,公民黨處心積慮地策動了「莊豐源案」,代表莊豐源的大律師是現任公民黨憲制及管治支部副主席李志喜及「公民黨友好」郭瑞熙。 
公民黨策動「莊豐源案」,首先是挑戰全國人大憲制地位,對人大「6.26」釋法進行所謂「報復」。由此,「莊豐源案」的判決否認人大對基本法有關在香港出生的條文釋過法,認為人大的解釋只是附帶意見,對本港法庭沒有約束力,並宣告根據籌委會的意見並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確認制定的《入境條例》有關條文無效。 
公民黨分化香港人與內地人
其次,公民黨策動「莊豐源案」,為 「雙非」孕婦來港產子潮流埋下伏筆,其後果是煽動兩地同胞互相仇恨,分化香港人與內地人。2001年7月20日判決「莊豐源案」後,隨著有關「資訊」的擴散,中介生意的參與以及來港產子的實惠等因素,「雙非」孕婦湧港已近失控 。「雙非孕婦」來港產子的數字,由2000年的不足1,000名,到2010年劇升至超過32,000名,遠遠超出了本港醫療體系所能負擔的能力,更會對香港未來的社會福利、教育醫療、住房交通等帶來沉重的壓力。內地有將近14億人口,按照內地正常的出生率,每年將有2,000萬名嬰兒出生。只要其中有百分之一的孕婦來港產子,就是20萬人,就足以讓香港的醫療體系崩潰。內地「雙非」孕婦湧港,變成一觸即爆的民怨炸彈,「仇內」之風亦迅速增長。公民黨策動「莊豐源案」分化香港人與內地人的政治圖謀,已浮出水面。 
公民黨將責任歸咎「個人遊」是插贓嫁禍
在「莊豐源案」判決翌日,全國人大法工委發言人已公開指出「該判決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有不盡一致之處」。《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之一,是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和港人福祉。《基本法》有關居港權條文的立法原意,充分考慮到香港彈丸之地無法容納太多外來移民,因此對居港權作出限定。中英也就居港權定義討論並達成共識,有關共識體現於籌委會就《基本法》24條提交的報告中。 
為了阻止「莊豐源案」導致「雙非」孕婦來港產子潮流,近幾年來,特區政府和社會各界把可能想到的解決方案都想過了,包括堵塞方案、收費方案、預約方案、配額方案、暫停批准居留權方案等,但都未能妥當地解決問題。
吸引大量「雙非」孕婦來港產子 的誘因,是公民黨策動的「莊豐源案」給予「雙非」嬰兒居港權,而非「個人遊」政策。2003年中央開放內地居民「個人遊」以來,為香港旅遊業和各行各業帶來了商機,刺激香港經濟強勁復甦,成為香港經濟持續暢旺的重要動力。尼爾森的一項調查顯示,80%香港受訪者對於大量內地旅客到訪香港持正面的態度,認為內地旅客訪港,可帶來大量消費,除帶動旅遊和飲食業外,亦有助增加本土的就業機會,令香港愈趨繁榮。這其實不單是港人對「個人遊」的肯定,也包括對大部分內地遊客本身的肯定。公民黨企圖將該黨引發內地「雙非」孕婦湧港的責任推卸到「個人遊」政策之上,完全是插贓嫁禍的伎倆。 
「雙非」問題應從法律層面予以解決
公民黨聲稱,「『雙非』根源是審批權而非居港權」,是入境管制的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要求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設法防止或限制「雙非孕婦」來港產子,公民黨的詭辯乃掩耳盜鈴。因為即使特區政府以行政手段等設法防止或限制「雙非孕婦」來港產子,一旦當事人提出司法覆核,質疑政府的決定,政府也可能敗訴。內地雖可堵截,但內地孕婦仍可提早進入香港。「雙非」的根源是公民黨策動的「莊豐源案」給予「雙非」嬰兒居港權,而非審批權。許多社會人士和法律專家都認為,「雙非」內地孕婦湧港產子是法律問題,應從法律層面予以解決。他們建議由終院主動糾錯或通過人大「釋法」,徹底解決問題。這些意見,值得高度重視。



當局修例解決「雙非」需共識


對於雙非孕婦來港產子引起部分港人強烈不滿,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譚志源重申,解決內地孕婦來港產子修例的程序繁複,社會需要達成一定共識才能啟動程序。譚志源表示,不論是以釋法還是以修改《基本法》,解決內地孕婦來港產子,都屬茲事體大事宜,社會需要達致一定共識才能進行,且不能解決逼在眉捷的問題,因此政府需要推出即時行政措施加以遏止,相信特首早前提出的幾項措施有效。身兼行政會議成員的工聯會會長鄭耀棠補充,若證實所有行政措施都沒法解決雙非孕婦問題,就要尋求人大釋法或修改《基本法》,認為香港過去曾尋求人大釋法,所以傾向透過釋法解決問題。

阻截「雙非」孕婦靠政策


阻截「雙非」孕婦靠政策  
2012年1月26日   
「內地孕婦湧港產子 私院加價 港媽無位」新聞,成為兔年十大消費新聞的第一名。在超過九成市民支持下,反映此項新聞「榮登榜首」,實在眾望所歸。
針對「雙非」孕婦闖關產子,行政長官在上周答問大會上再提四招,指這些措施已經標本兼治,然而,歸根究柢,在居港權的巨大誘因下,加上「雙非」孕婦及子女日後不會受到甚麼處罰,在沒有任何罰則下,即使香港對內地孕婦實施配額制度,以至內地公布阻止內地孕婦闖關的不同辦法,始終難以阻止她們抱「一試無防」的心態去闖關產子。
為此,沒有中央的明確政策,要阻止「雙非」孕婦闖關產子,只會事倍功半。筆者所說的政策,就是內地孕婦除非已取得香港醫院的預約確認書,或有產子以外的其他特殊理由,並獲得批准,否則便不獲批准赴港。
除了明確的政策,與之配合的法規同樣重要。為了增加阻嚇作用,我們應該對闖關的內地孕婦施以罰則。具體來說,內地出入境部門可以考慮在批出雙程證時,提醒申請者,懷孕婦女除非有香港醫院的預約確認書,否則不能出境赴港,一旦違規在香港分娩,可被處罰或者不能再入境。
此外,香港入境處亦可要求每名出入境者申報是否懷孕,若懷孕,必須向口岸管理人員申報,故意隱瞞不報而被發現的,可以被處罰款及在一定年期內停止批出往來港澳通行證或簽注。
除此之外,兩地政府亦要從源頭出發,打擊任何涉及違法的赴港產子活動。「雙非」嬰兒數字不斷上升,居港權固然是最大誘因,但假如不是各色各樣的產子中介活動推波助瀾,包括:孕婦公寓、「月嫂」陪產……;「雙非」孕婦湧港亦不會如此失控。
況且,這些中介公司的經營手法,往往是利用法律的灰色地帶,甚至違法進行。
所以,特區政府應與內地相關機構合作,偵查及取締違規經營的中介公司,若中介公司的辦事處在內地是無牌經營、或發放虛假信息,甚至教唆協助內地孕婦以非正常途徑到境外分娩的行為,便應該從嚴處理,甚至「拉人封艇」令他們不能再招攬生意;而本港方面則要加強巡查公寓,杜絕非法的「孕婦公寓」營運,防止有人不顧孕婦安全,違法來港產子。
必須強調,對於丈夫是港人的內地孕婦,由於整個家庭與香港聯繫較大,公營醫院有必要將這批孕婦與「雙非」孕婦分開處理,而公營醫院的婦產科服務,亦應重新開放配額,容許她們使用婦產科服務,而相關的服務收費政策分開處理。

香港居留權爭議

http://zh.wikipedia.org/wiki/%E9%A6%99%E6%B8%AF%E5%B1%85%E7%95%99%E6%AC%8A%E7%88%AD%E8%AD%B0#.E5.90.B3.E5.98.89.E7.8E.B2.E6.A1.88


針對中國籍孕婦措施

政府於2007年公布有關增加住院費與及限制入境方法包括:[55][56]
  • 入境處禁止看似是懷孕超過28周而未有前事預約醫院的中國公民於陸路入境,衛生署派駐醫生及護士協助。
  • 醫院管理局制定預約制度與指標,要求各公立醫院只同時處理1.2萬位非香港居民孕婦,而香港居民孕婦不設上限
  • 醫院管理局提高公立醫院非香港居民孕婦最低收費,已預約為3.9萬港元,未預約為4.4萬港元(後來加至4.8萬港元),未包括住院費與手術費。
在此之前,醫院管理局對非香港居民孕婦收費,單是每天住院費已是3300元,三日兩夜收費最少20000元[48],那時已經收回成本。換句話說,醫院管理局的新收費並非單純為收回成本,而是旨在減少非香港居民孕婦前來公立醫院的意欲。
然而,這些措施也同時影響到中港家庭,特別是母親沒有香港居留權而父親有的家庭,他們與莊豐源的例子折然不同,因為在香港產子的中國孕婦,有八成都是其丈夫為香港永久居民。「準來港婦女關注組」要求政府取消對他們的歧視[57]

[编辑]香港人身分危機

香港媒體指大陸孕婦到香港分娩,以騙取綜援,其主張為這些嬰兒是香港永久居民,可以立即享用香港社會福利與及其他資源,包括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教育開支與其他基礎建設,加大政府財政壓力,並且會轉嫁到納稅人(尢其是中產階級)身上。2007年5月,香港浸會大學社會系副教授梁漢柱指出[58],不少相關報導所用的數字都是以偏概全或甚至「創作」的,忽視有關子女並不是天生就是低水平或低學習能力,而是客觀因素使他們身處中港分裂家庭,處於客觀上結構性困難的成長過程。他進一步指出把這些結構性困難歸納為「個人問題」,是對人本身的不尊重。有關的標題包括:
  • 司法種人禍 綜援敗身家 (《太陽報》評論)
  • 人口問題變計時炸彈 湧港內地產婦飆18倍 (《頭條日報》)
  • 內地孕婦港生子 福利無底洞 (《香港經濟日報社論》)
政府的人口政策正正是偏重控制流入人口的水平,包括「專才」與「投資移民」。人口政策支援小組[來源請求]召集人黃紹倫指出:中國大陸孕婦來港產子對香港的行政和醫療系統構成一定壓力,而且會帶來很多不穩定及無法估計的因素,皆因現時無法掌握這批嬰兒將來會否留港發展,因此香港政府很難把有關問題納入香港長遠人口政策上。曾任保安局局長的葉劉淑儀強調任何人都無法估計這批嬰兒將來會有多少留在香港生活,而且當這批嬰兒在香港生活時,在基於人道原則下又不能阻止他們的母親申請來港定居。她的論點意味著任何人都完全無法掌握未來幾年香港的人口增長,令香港政府無法掌握將來如何分配資源在教育、醫療、房屋和福利上,繼而令香港在長遠發展和規劃上處於被動狀態。行政會議召集人梁振英亦曾在《明報》評論中指出解決出生率偏低和人口老化的問題不能單靠中國大陸孕婦來港產子,因世上沒有任何一個已發展國家或地區會用吸引外地孕婦前來產子的方法來增加勞動力[59]
多次香港居留權爭議所引起的都關乎到香港人身分危機,又或者「香港大陸化」。香港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幹事孔令瑜指出,無論人大釋法,中國孕婦政策,人口政策,新移民政策,其實都是以錢做籍口,以財政壓力製造FUD(向市民的頭腦中注入疑惑與懼怕,使市民誤以為大陸人人來港只有壞處)[60],以錢去堵住中國大陸孕婦,變成認錢不認人的醫療制度與社會風氣,最終仍然在政策領域上「香港大陸化」。
事實上有一個因素沒有被納入討論,在很多赴港產子的孕婦,甚至可以說大多數都出自於中等收入以上家庭,其主要目的並非為了追求香港居民身份和連帶的社會福利,而更主要的原因是為了逃避中國非人道的“計劃生育”政策以便擁有第二個,第三個孩子,[來源請求]。目前大陸準媽媽通過代理公司赴港產子一次的成本是10萬人民幣以上,也可以間接證明其中很多都是此類中產階層以上家庭。這類家庭如果因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將可能接受3年家庭收入罰款,往往會高達數十萬至百萬人民幣以上。而此類家庭往往有能力,且傾向在孩子成年前把孩子留在大陸與家庭一起生活避免骨肉分離,即使因此需要支付因不具備大陸戶口而產生的較高的私立幼兒園和學校費用。如果說可能攤薄香港居民福利的話,事實上也要等到這些香港出生的孩子十幾年後需要讀大學的時候才會發生。此類家庭會優先為港生子女選擇質素較高的大學院校,而顯然這些大學入學不易,恐怕比較精英的學生才能被錄取,對香港社會也不見得是壞事。而在孩子成長期間,這些家庭因為家境往往較寬裕,且孩子香港居民身份的原因,必然會多次赴港辦理手續並順帶旅遊購物,由此帶來的消費可能對香港社會經濟有利。如果打算證明此點,應該非常容易,只需要入境處統計這些“雙非”兒童在出生後至今,或者將來在香港生活的時間即可知道上面所提類型赴港生子所佔比例即可。而基於以上情況,鯤鵬認為,香港社會考慮主動採取措施,增加公立,私立的資源,方便這類孕婦赴港產子,來支援大陸民眾擁有生育的自由。

回顧吳嘉玲案及庄豐源案看港人身份

http://www.liberalstudies.tv/blog/ls_blog.php?mode=showThread&id=857&mother_id=561


回顧吳嘉玲案及庄豐源案看港人身份


2011年09月07日 09:23
在通識科今日香港的範疇中,其中一個主題是身份和身份認同。同學們在研讀這個課題時,一定明白到賦予港人身份的法律確認,自然是以基本法為依歸了。最近即將宣判的外傭居港權案亦因此而備受同學重視。不過,在回歸以後,還有兩宗案件是同學們應仔細閱讀的,那就是吳嘉玲案及庄豐源案。因為這兩宗案件均對「身份」有直接的解釋,而且還緊扣著當代中國的範疇。正好給我們有機會深入了解法治、基本法、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人大釋法、中國憲法等概念。

1999年吳嘉玲案

回歸前,由於有謠傳香港特區政府成立後,會對香港居民在內地所生的子女宣佈特赦,因而不少香港人在回歸前安排子女通過合法或非法途徑從內地進入香港並無證滯留。這些無證滯留人士認為,香港特區《入境條例》中關於享有居留權兒童需要經過合法審批機制的安排違反基本法,要求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其居留合法的問題。吳嘉玲乃在父親代表下於1997年7月10日於高等法院指入境條例有關修訂違反基本法。據誓章稱吳嘉玲於1997年7月初來港,她的來港方式在法律修訂前並非違反偷渡罪行,但在經修訂後,她的行為被後來的法律追溯成為犯罪。這一點是她指稱《入境條例》違反基本法的其中一個理由。

1997年8月11日,香港特區高等法院原訴庭在72個兒童案中選出4個有代表性的案件進行審理。1998年1月26日,原訴法庭裁決經香港臨時立法會修訂的《入境條例》中關於如果在內地出生時其父或母還不是香港永久居民的兒童,不享有香港居留權的規定與基本法相抵觸,有關規定沒有法律效力。原訴法庭判定香港特區政府敗訴。

在判決後,香港特區政府擔心會導致內地大量相關移民在短期內湧入香港,香港特區無相應的社會和經濟資源承受大量移民湧入帶來的巨大壓力,因此上訴到高等法院上訴庭。1998年4月2日,上訴庭作出判決推翻原訴法庭的判決,裁定出生時父母雙方必須有一方已經是香港永久居民的兒童才有資格獲得居留權,認定香港特區政府實施的居留權證明書計畫符合基本法規定。父母是香港永久居民的內地兒童如果在1997年7月1日前到達香港則擁有香港居留權。高等法院上訴庭判定香港特區政府勝訴。

無證兒童方面不服高等法院上訴庭的判決,上訴到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判定《入境條例》的有關規定不符合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三)項的規定。第(三)項所指的香港居民所生子女,是包括其父或母在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之「前」之「後」所生的子女。據此,終審法院於1999年1月29日對吳嘉玲案作出終審判決。判定香港特區政府敗訴。

由這件案件中,可以聯想到不少人提到外傭案會對香港造成的影響。

2001年莊豐源案

莊豐源的父母都是內地居民,於1997年9月持雙程證在香港探親時在香港產下莊豐源。莊豐源出生後由其擁有香港居留權的祖父照顧。2001年香港政府入境處依據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附表1第2(a)段規定,決定將莊豐源遣返回其父母原居地。遣返的理由是: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一)項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為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按照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一)項的正確理解,該條款並不賦予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在香港臨時居住的人在香港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以香港居留權。《入境條例》第2(a)段規定: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若要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則在出生時或出生後任何時間,其父母雙方或一方已在香港定居或已享有香港居留權。由以上分析可見,《入境條例》第2(a)段與基本法的相關規定相符。莊豐源的父母在莊豐源出生「時」或之「後」任何時間均沒有在香港定居或已享有香港居留權。因此,莊豐源不能在香港享有居留權。莊豐源的祖父不服,依據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一)項規定,向香港特區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途徑為莊豐源爭取在香港的居留權。

莊豐源案經過香港特區高等法院原訴法庭、上訴法庭和終審法院三級審理。原訴法庭裁定《入境條例》第2(a)段有關父母必須在香港定居或享有居留權的規定與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一)項的規定相抵觸。判定莊豐源勝訴,莊豐源享有香港特區居留權。

入境處處長提出上訴,上訴法庭駁回入境處處長的上訴,維持原訴法庭的判決。入境處處長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最終由終審法院作出裁定:不論其父母是否已在香港定居,只要在香港出生的中國籍子女均享有居港權。莊豐源符合在港出生的條件,享有在香港特區的居留權。終審法院於2001年7月20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入境處處長的上訴,判定莊豐源享有香港特區居留權。

〝在作出終審判決前,香港特區政府於2001年1月17日要求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有關條款。〞終審法院沒有提請人大釋法,依據自己對有關條款的解釋作出終審判決。2001年1月18日,香港特區政府重申:“無打算在終審法院裁判莊豐源案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釋法的申請。”香港特區政府在終審法院沒有提請人大釋法,自己也沒有請求人大釋法的情況下執行了終審判決,但對基本法有關條款解釋的爭議仍然存在。

在終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的第二天,全國人大法工委發言人就對記者發表談話指出:“注意到,1999年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有關條款作出解釋以來,香港特區法院在涉及居港權案件的判決中,多次強調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所作出的解釋對香港特區法院具有約束力,並以此作為對這些案件判決的依據。但是香港特區終審法院7月20日對莊豐源案的判決,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不盡一致,我們對此表示關注。”人大法工委沒有解釋“不盡一致”之意思,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沒有採取進一步的行動解決終審法院在莊豐源案中對基本法有關條文的解釋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不一致的問題。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就人大法工委的關注發表聲明表示:我們注意到人大法工委對終審法院判決的評論。我們會研究人大法工委的意見,在日後處理其他個案時予以仔細考慮。莊豐源案的司法程式已完結,香港特區政府接受並會執行有關判決。從以上各方面的聲明看,就終審法院在基本法解釋方面存在的問題並沒有真正解決。

吳嘉玲案和莊豐源案的影響

通過吳嘉玲案和莊豐源案,可以發現對基本法的解釋存在著不同的看法,而此類不同的看法,至今又引發出外傭居港權案。

吳嘉玲案和莊豐源案都是經過終審法院審結的案件,爭議焦點都涉及如何解釋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的立法原意和基本法解釋的司法管轄權及解釋方法問題。第一,在解釋立法原意問題上,都採取了普通法奉行的以法律條文字面含義為准的原則對條款進行解釋;第二,在管轄權問題上,都涉及被解釋條款的性質和是否需要提請人大釋法的問題;第三,在解釋方法上,香港特區各相關法院都採用解釋涉及居民權利和自由條款時採用寬鬆的解釋方法。

吳嘉玲案和莊豐源案亦有不同之處:第一,在人大釋法問題上,吳嘉玲案主要涉及基本法是否賦予香港法院立法審查權的問題,即香港特區法院是否有權審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行為是否符合基本法的問題。吳嘉玲案經人大釋法,明確了立法和法律解釋管轄權問題,即香港特區法院無權審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行為和對基本法的解釋行為。莊豐源案並沒有經人大釋法,由終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並付諸執行。在管轄權上雖然沒有提出爭議,但是否應當提請人大釋法的問題仍然存在。第二,在解釋基本法條款問題上,吳嘉玲案涉及的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二)和(三)項法律含義的爭議,通過人大釋法使有關條款的含義更加清晰、確定。而莊豐源案涉及的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一)項的法律含義,終審法院沒有經過人大釋法,也沒有按照人大釋法的含義解釋有關條款,而是按照自己的理解自行解釋了有關條款。第三,在解釋方法問題上,終審法院在對吳嘉玲案的終審判詞中闡明了其採用立法目的為取向的解釋方法。在莊豐源案判詞中,終審法院明確指出:引用普通法的處理方法,即法院的角色是要解釋語言以確定在語言中明確表示的立法意向,因應語言內容及用途而作出理解,也可以依據附帶資料。如果意思是明確的,附帶資料便不能影響詮釋。第四,在法律爭議的焦點問題上,吳嘉玲案解決的是其出生時,其父母是否已經是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的資格問題。父母雙方或一方是否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是解決吳嘉玲案居留權的核心問題。而莊豐源案解決的是其在香港出生時,其父母雙方或一方在香港居住的情況,是否符合其所生子女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出生〞法定條件的問題。第五,在判決的後果上,終審法院對吳嘉玲案的判決結果,擴大了香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到香港居留的範圍,放寬了內地居民在香港特區定居的條件。由於香港特區政府提請人大及時釋法,才沒有造成內地大量人口在短期內湧入香港特區的嚴重後果。而莊豐源案在終審法院的判決下卻打開了內地婦女“自由”到香港生子潮的“缺口”,突破了原有的內地居民在香港所生子女享有香港居留權的政策。因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區政府和終審法院對莊豐源案都採取了〝相安無事〞的默認做法,沒有使問題得到徹底解決,而是使重新浮出水面的基本法解釋對接問題,又“石沉”大海了。而外傭居港權案,又提出了一個新的挑戰,就是七年居港定義的問題了。

由吳嘉玲居留權與莊豐源居留權兩案在基本法解釋問題上的累積,可見已造成了基本法解釋的更深層次矛盾。可見這些矛盾不徹底解決,就會產生新的更尖銳的矛盾,給法治社會帶來的更大隱患。

解決基本法解釋對接問題的主要方面在香港特區法院方面是需要對基本法解釋的思路“重新定位”。正如英國法學家Lord Denning在《法律的未來》一書中指出:“法官不要按照語言的字面意思或句子的語法結構去理解和執行法律,他們應該本著法律語言詞句背後的立法者的構思和意圖去行事。當他們碰到一種在他們看來符合立法精神而不是法律語句的情況時,他們就要靠尋求立法機構的構思和意圖,尋求立法機構所要取得效果的方法來解決這個問題,然後他們再解釋法規,以便產生這種預期的效果。這意味著他們要填補空白,要理直氣壯地、毫不躊躇地去填補空白。……我們一定要採用新方法。正像入國問禁、入鄉隨俗,在歐共體中,我們就應該按照歐洲法院的方式辦事。” 而耶魯法學院教授Paul Gewirts在一次憲法研究討論會上指出:“美國最高法院在審理憲法案件時,亦會考慮政治和社會因素、公義,亦經常根據其政治立場去評論法院的判決。” 

由此可見,香港特區法院在解釋基本法條款時,是否應該嚴格地依照基本法的規定,而不應脫離開基本法,簡單地按照普通法解釋其他本地立法的思路和方法解釋基本法呢!

因此,同學們又可借此再此去探討 “一國兩制” 的精神所在。 由此,我們既要考慮基本法在香港特區法律體系中的憲法性地位,也要重視基本法主要是用內地的法律模式和法律思維表述的法律文本背景。如果看基本法的條文,沒有顧及兩地法律體系、法律理念、法律思維方式、法律解釋方法和政治制度的現實,而單純用普通法習慣的理念和方法審視和解釋基本法,相信這是會帶來更多法律上的爭議的。

附:外傭居港權問題的通識啟示

同學們當跟進外傭居港權問題,請參考基本法第二十四條:〝香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香港居民,包括永久居民和非永久性民民。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四)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同學請留意基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內容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該條的關鍵是〝通常居住〞的涵義。〝通常居住〞與〝連續居住〞不同,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之前居港權條款的解釋中已對〝通常居住〞作出解釋。 請留意要點是:因工作,包括公務簽證來港者,無論在港連續居住多少年都不得按〝通常居住〞確定為香港永久居民。基於法律的公平原則,在同一條款中同一概念,無論是對外國人,還是內地人的規定,在本質上都應該是相同的,即因工作來港者不得享有永久居民身份。除非把〝通常居住〞重新解釋為“無論何種原因來港,只要連續居住七年以上即為香港永久居民。

有一種看法是既然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就〝通常居住〞作出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沒有必要再解釋,香港法院也應該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解釋審理同類案件。 或許同學可以有這樣的想法:外傭來港簽證是一種特殊、特定的工作簽證,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居港權的解釋,這些人無論在港居住多少年都不應享有居港權。

至於有關持有證件的問題,同學們可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條文去看,因為這是有關香港永久居民和非永久居民出境的證件;而第二款是規定外國人入境的管制。例如,外國人是否被允許出入境,什麼時候出入境,怎麼出入境等非身份性質的管制,是對逗留,即短時間居住的管制。外傭應該持有香港身份證,屬於香港居民身份,不屬於第二款規定的“逗留”範圍。是否具有永久居民資格,我們可以看看是否是依據第四款的確定而予以判?。